交通的便利、生活的富裕,使得很多人过上了迁徙的生活。近些年,特别是在寒冷的冬季,很多北方人喜欢去春光明媚的海南、云南去度假,甚至成为了一种潮流。但是,这给当地增加旅游收入的同时,因为地方文化差异,也带来了一些管理上的挑战。
西双版纳的市民看到一群中老年人在澜沧江游泳、在江边的沙滩上裸晒,便向相关管理部门进行了举报。景区管理人员来到现场后,指出这样赤身裸体地在公共场所游泳不文明,希望大爷们赶紧停止这种不文明的行为。
有个心直口快的大爷回怼:“我给你讲,我这种行为是文明的,在我们北方游泳就晒太阳,都是这样光着膀子”bob手机综合。管理人员解释道这在南方的确是不文明bob手机综合,这时大爷又抢着回复:“来到南方,你应该包容我们,西双版纳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土地。”
周围裸晒的大爷也帮腔,还罗列了相关证据:“我们哈尔滨的公园,九站公园、斯大林公园,全长10公里,就是游泳、裸晒。”
这个事情发传到了网络上,引起热议。有的人觉得,最起码的尊重就是客随主便、入乡随俗;也有的人表示,这就是大家都在排斥东北人的原因,没有素质的人太多;但也有人表示疑问,澜沧江是水源地bob手机综合,怎么能在这里游泳?况且景区也不是游泳馆,这样赤身裸体地在公共场所的确不太文明……
看了新闻的相关报道和一些网友的评论,大部分人还是有着较为清晰的认识,有着基本的是非观。
首先,澜沧江是当地居民生活用水的主要水源地,是禁止在里面游泳的;其次,在非游泳场所赤身裸体游泳、裸晒的确是不太雅观,也不太文明;然后,澜沧江的水流湍急,在里面游泳容易发生危险;再者,南方、北方有着文化和地理上的差异,一般人认为“入乡随俗”,而不是一味地要求包容;最后,毕竟是你们主动要去的,既然如此就该遵守当地的风俗习惯。
东北大爷因为裸泳,违反了景区的相关规定,而且发生了争执,那么景区有权利对大爷进行处罚吗?
根据国家旅游局依法制订的《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游客在旅游活动中因下列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法院判决承担责任的,或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应当纳入旅游部门的“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一)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秩序;(二)破坏公共环境卫生、公共设施;(三)违反旅游目的地社会风俗、民族生活习惯;(四)损毁、破坏旅游目的地文物古迹;(五)参与赌博、色情活动等;(六)严重扰乱旅游秩序的其他情形。
按照上述相关法律法规对于景观区的保护来看,游客一旦存在破坏景区景观的行为,景区可以依照相关条例以及景区自身制定的规定对游客的不文明行为作出处罚。但是处罚的金额应该符合相关的规定,并且应该在景区的条例上作出明确的公示,让游客得知。处罚金额应该有理有据,而不是随意制定。如果西双版纳该景区对此类不文明行为有相关的处罚规定(合法且经过公示),是可以对东北大爷的不文明行为作出处罚的。
入乡随俗是一则亘古不变的道理。南方、北方的差异的确存在,我们不可否认,但是你不能拿自己的风俗习惯跑到别人家里去用,入乡随俗是对别人最起码的尊重!对于该事件,你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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